【物流設備網 行業動態】2021年,十四五開局之年,承前啟后的一年,也是疫情反復影響極大的一年。作為服務于道路運輸行業的信息化行業,不可避免的受到大環境的影響,更因為道路運輸業的低迷而低迷,但福禍相依,否極也會泰來,道路運輸行業調整轉型之際,也將是道路運輸信息化行業的破局之機。
為了更好的記錄與回望2021年,IOV114近期特別整理了2021年道路運輸信息化年度“十大事件”,以期在記錄中展望未來。
雨過天青云破處,這般顏色做將來。期待在經歷2021年的低迷后,2022年能守得云開見月明。
事件一
《數字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印發
今年10月,交通運輸部印發了《數字“十四五”發展規劃》,提出“十四五”期間,數字交通發展的總體任務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一腦、五網、兩體系”,其中:“一腦”是指綜合交通運輸數字大腦,“五網”是指構建交通新型融合基礎設施網絡、部署北斗、5G等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網絡、建設一體銜接的數字出行網絡、建設多式聯運的智慧物流網絡、升級現代化行業管理信息網絡,“兩體系”是指培育數字交通創新發展體系、構建網絡安全綜合防范體系。
11月,交通運輸部印發《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提出:
要加強綜合貨運樞紐建設,完善多式聯運功能,加強樞紐港站集疏運體系及聯運換裝設施建設,統籌樞紐轉運、口岸、保稅、冷鏈物流、郵政快遞等功能;
要推動城市建設貨運配送基礎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鼓勵發展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時配送等集約化配送模式。發展“云倉”等共享物流模式;
要推進互聯網+貨運物流融合發展。健全網絡貨運管理制度,研究將交易撮合類貨運平臺納入行業監管,研究制定網絡貨運經營服務規范,強化市場運行監測。引導網絡貨運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大力發展“互聯網+”高效物流,創新智慧物流營運模式。鼓勵物流園區、港口、機場、貨運場站廣泛應用物聯網、自動化等技術,推廣應用引導運輸車、智能輸送分揀和裝卸設備。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構建綜合物流服務平臺,實現智能匹配、智能跟蹤、智能調度。
要加強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分析應用。強化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評估。綜合運用執法檢查、信用監管、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建立社會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治理格局;
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全過程、全網絡監測預警。推動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推進運政系統、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系統和公安監管系統等信息共享。
要以全國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強化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等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融合與質量提升。加快北斗系統在運輸服務領域推廣應用,修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推動技術升級改造。
要研究構建車路協同安全體系,加強路網、車輛運行安全監測預警和出行引導。加快高級輔助駕駛技術、自動駕駛技術在營運車輛上推廣使用,提升車輛主動安全性能。
IOV114:
與《交通運輸信息化“十三五”發展規劃》相比,《數字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的框架、內容要更為豐富和具體。實際上,數字交通十四五規劃,并未涉及多少道路運輸信息化的內容,但并不妨礙該規劃的統領性作用,尤其是交通運輸數字大腦,這一大腦與交通運行監測與應急指揮中心(TOCC)、運輸安全監管平臺有著緊密的聯系,未來一些三四線城市以及發達地區縣區市的交通運輸“大腦”會如何建設,是否直接在已有監管平臺上升級,是值得關注的一個事情。
《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最重要的一點,是正視了道路運輸行業結構存在問題,需要調整優化的現實,要求加快化解過剩產能,優化調整運輸結構。怎么優化和化解?利用創新技術和模式來提升運輸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經營效率,將是十四五、十五五之間的發展主題。對于運輸信息化企業而言,將傳統的“錢貨兩訖”服務模式拋棄,提升到命運共同體的高度,進入到運輸企業的生產管理以及運輸企業所服務產業的上下游,更理解所服務的行業,或許會更有價值。
事件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發布
3月24日,公安部發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第一百二十二條擬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專業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對六個月內專業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車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十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對專業運輸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擬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營運載客汽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和衛星定位功能的裝置、具備監控駕駛行為功能的裝置的,或者公交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校車運營單位未按規定建設、使用動態監控平臺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罰。
2020年10月,《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擬規定: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總質量12000千克以上的載貨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并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第一百七十條擬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未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不能正常使用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IOV1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的第一百二十三條中提到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罰”,依法依的就是《道路運輸條例》。但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修改決定征求意見稿》精神,預計處罰會相應下調。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印發的2022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點中提到,推動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進程,配套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就是說,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上無望修訂完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運輸條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沒修訂完,《道路運輸條例》可能也只能等。
也就是說,行業期盼的“重載貨車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的法律支持”,在2022年仍然無法出臺,沒有立法支持,也就沒有強制安裝的“尚方寶劍”,爭取財政支持的籌碼要少很多,只能通過市場化或者半市場化的模式來推進。
事件三
70多萬廣東“兩客一危一重貨”車輛100%安裝智能監控
2021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工作進展。會上提到,截至2021年12月22日,廣東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已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14%與16%。
2021年2月,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兩客一危一重貨”重點車輛智能監控預警融合平臺正式上線。通過融合平臺,廣東省對在業運營的76萬輛重點車輛進行全覆蓋跟蹤監控,并實現全省40.5萬輛“兩客一危一重貨”車輛100%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是全國第一個全面完成安裝工作的省份。
融合平臺在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業務監管系統基礎上,融合匯聚各有關部門掌握的關于“兩客一危一重貨”重點車輛的衛星定位、智能視頻監控、違章違法信息等數據資源,實現實時風險監測預警。
除打破廣東省內各部門數據壁壘外,融合平臺還完成湖南、廣東兩省“兩客一危”車輛基礎數據、智能監控、衛星定位等數據共享,協調解決外省入粵重點車輛的衛星定位數據共享問題,進一步打通省際數據共享渠道。
IOV114:
廣東模式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這是道路運輸信息化行業,第一個跨多個部門、多個利益主體,采用半市場化模式推進車載安全設備安裝應用的案例。在推進過程中,雖然有遇到了一些問題,但很顯然,目前的應用效果是不錯,至少社會效益很明顯。
那么經濟效益呢?就車險而言,現在很多保險公司拒保重點車輛,不僅是商業險,甚至連較強險也拒保,因為就往年數據來看,只要承保,就只虧不賺,那么在“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已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14%與16%”的背景下,今年的廣東車險承保企業,是否大幅降低了賠付?如果沒有,其他省市的保險企業會樂意參與到類似“廣東模式”的模式中去嗎?
事件四
全面整頓,交通運輸執法走向規范化
2021年4月,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并發布征求意見稿。修訂后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新增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調整了納入聽證的案件范圍,延長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同時,《規定》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明確了可以設定屬地管轄以外的特殊管轄規則的法律規范層級,增加了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直接指定管轄的規定;規范了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用和證據審核;規范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處罰決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關內容,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4月13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在四川成都召開,會議要求,要進一步規范交警執法處罰,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要規范、合理設置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主動征求社會意見,對設置、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整改。
4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交通運輸部決定自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集中開展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特提出該方案。專項行動整治的內容包括:宗旨不牢的問題;作風不優的問題;本領不強的問題;擔當不力的問題;執法不廉的問題。
5月27日,交通運輸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表示,32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均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制定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比如廣東交通提出在治超檢測站點實行24小時“一站式”案件處理,河北建立起“一把手”督導制度等。
7月,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蘇省“十四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規劃》,該規劃創新提出了“一體化+智慧執法+信用監管”江蘇交通綜合執法新模式,明確了“十四五”江蘇交通綜合執法6大重點任務:一是構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新機制。二是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三是提升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四是高質量服務交通運輸安全綠色發展。五是全面提升交通綜合執法能力。六是著力打造交通綜合執法鐵軍。
8月13日,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就提高貨車衛星定位交通執法效能征求意見。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采取日常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加強對道路貨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監管各項工作舉措落實情況跟蹤督導,確保道路貨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監管職責明確清晰、協作配合有力、信息共享順暢,形成監管合力。
8月16日起至10月31日,全國公安交管系統將開展公路大型車輛“不疲勞、不超速、靠右行”專項治理行動,整治重點為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道大客車、大貨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易擾亂交通秩序、易肇事肇禍的違法行為。行動期間,遼寧省交警部門充分利用交通運管部門的營運車動態監管平臺,及時推送疲勞駕駛重點嫌疑車輛信息,通過公安大數據分析,組織多部門統一進行重點查緝;廣西公安交警部門通過監管平臺抽查道路運輸車輛的動態運行情況和行駛記錄情況,并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河南省交警部門強化科技應用,充分發揮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作用,提高重點車輛違法發現、預警、攔截、查糾能力水平,重點攔查集成指揮平臺推送的逾期未檢驗、未報廢、違法未處理或者駕駛人逾期未換證等嚴重違法行為。
IOV114:
2021年,交通運輸執法領域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整頓,一位大貨車司機,以“匹夫之怒/懦”,引發輿論對大貨車司機群體的再一次關注,也影響到了交通執法,包括法規條例調整,行政體制變革,執法職能整合,目的就是在規范執法的同時,人性化執法,尤其是扣車、押貨之類的執法行為,將會更為嚴謹。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公安與交通兩個部門在執法方面的合作越加緊密,聯合治超、聯合打擊非法營運,聯合治理超速、疲勞駕駛等,兩個部門所采集到的數據按需共享,打擊交通違法,對對減少重復建設,對運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化解過剩產能,都有莫大的好處。而這里面采用車載定位和視頻監控設備作為處罰依據,也將反過來推動設備質量的提升。
事件五
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精準協同治理道路客運非法違規運營
2021年1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會同公安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實加強道路旅客運輸非法違規運營精準協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推動實現非法營運車輛及企業智能排查、精準鎖定;建立非法營運治理動態研判、定期會商、部門協作工作機制,形成精準高效、靶向治理的非法營運治理格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借助科技手段,加強道路旅客運輸車輛跨區域異地運營監管工作。一是要加強動態監控異常客車的監管。二是要加強未經備案經營客運包車的監管。三是要創新客車異地運營監管方式。
IOV114:
如何打擊非法營運?說起來很簡單,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或者緝查布控系統上,加載一個疑似非法營運車輛的識別算法,就可以篩選出來。而有條件的運管部門,比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自建了場站、樞紐、公路視頻監控系統的城市,也可以通過算法來篩選。具體而言,就是通過智能視頻大數據,識別出高頻出現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的車輛,篩選掉合法的營運車輛之后,就是疑似非法營運車輛,如果要去執法,就可以將車輛牌照設置進預警名單,一旦進入某區域,就可以派員線下攔截。緝查布控系統則稍微復雜一些,篩選一些經常跑城際國省道、高速的小汽車和大巴,排除掉合法營運車輛,就是疑似非法營運車輛。
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最缺的就是非現場執法技術支持,現在最為成熟的,應是江蘇和上海。
事件六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修改決定征求意見稿發布
2021年7月1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堅持深化改革,刪除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關內容。即取消了設備和平臺符合性審查(原第八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二是堅持減負便民,適當降低了對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企業違規行為、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主要是司機)違規行為、第三十八條監控平臺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適應執法工作實踐需要,進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對象為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
據了解,征求意見結束后,共收到反饋意見58條,擬采納意見就包括加強對衛星定位裝置終端質量監管、強化對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機構等內容。
IOV114:
如所料不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也可能會等《道路運輸條例》修訂稿通過,一些處罰條款要依據上位法來進行訂立。就刪除的第8條而言,平臺和終端的標準符合性審查不需要嗎?需要,要有一定的準入門檻,但不能人為的拉高門檻,應該出臺審查指導價格,審查過程全公開,同時在日常考核中,按月或者按季度通報設備在線率、數據準確率等核心指標。
監管應該更多放在事中管理上,而不僅僅是事后追責,日常考核雖然部省市三級每月都有排名,但懲罰措施似乎不多,頂多就是禁止新登記車輛入網,有用嗎?沒啥用。
事件七
河南加快綜合交通運輸監管平臺三級監管體系建設
2021年5月,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加快綜合交通運輸監管平臺三級監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全面優化提升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加快構建“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監管”新型監管模式,推動制度標準流程重塑,建設統一規范的省市縣三級監管體系。《指導意見》明確五大建設任務:組建綜合指揮機構,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各類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建立完善制度流程標準體系,建立完善高效運轉、規范有序工作機制。省市縣組建綜合指揮調度中心,具體負責監管平臺的預警信息、工單指令的指揮調度、監督整改和督查督辦等處置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起以技術部門為支撐、以道路運輸機構和交通執法機構為主力,運管、安監、高速公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聯合辦公機制,進駐綜合指揮場所聯合辦公,建立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實行7×24小時值守。
5月17日,河南省印發《河南省綜合交通運輸監管平臺道路運輸違規線索處置工作指南(試行)》,《工作指南》適用于依托監管平臺對全省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車輛、從業人員等實施監督管理,也適用于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協同以及與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監管,規范了河南省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河南省綜合交通運輸監管平臺推送的涉嫌違規信息處置工作,加強道路運輸日常監管,提升道路運輸管理和服務效能。
IOV114:
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全國示范工程,省、市、縣三級綜合指揮調度中心與各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及相應工作機制、標準共同構成三級監管體系,促進安全生產管理與行業安全監管對接,最后形成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健康生態。就是不太確認,三級監管體系是否已與運輸企業、重點車輛駕駛員記分系統相結合,這樣會更有管理效率。
據了解,周口市、鄭州市、洛陽市以及許昌市在建設交通運輸三級監管監管平臺后,都取得了良好成效。周口市各種違規報警信息下降達64%,特別是客運車輛涉嫌違規關閉動態監控行為的報警信息由原來的每天60余條,下降為每天不超過5條;全市日均違規事項發生量也由最高峰的280余條下降到近期的21條,下降率92 %,“兩客一危”行車安全隱患逐步減低。
事件八
多地印發交通運輸十四五規劃
2021年,中國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交通行業也迎來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實施“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上海、貴州、湖南、吉林、甘肅、寧夏、內蒙古、山東、廣西、浙江、天津、云南、海南、廣東、江蘇、福建、四川等省市陸續發布“十四五”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大力推進交通運輸發展。
IOV114:
“十四五”交通運輸發展規劃作為各地道路運輸行業前行的“風向標”,運輸結構調整,出行效率和體驗提升、安全生產監管仍然是運輸信息化中最重要的內容,數據為出行和監管提供支撐也將是十四五期間最為重要的發展特征。
事件九
河南省印發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監控管理辦法
2021年3月,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河南省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監控管理辦法(試行)》,對技術標準、服務規范、職責劃分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按照《管理辦法》,第三方監控機構是指受運輸企業委托,對衛星定位服務商提供的營運車輛動態數據進行實時報警和分析研判、為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提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規范化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的其他企業或組織。
《管理辦法》規定運輸企業不得向同一個企業或組織既購買衛星定位服務又購買第三方監控服務。
《管理辦法》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車輛超速、疲勞駕駛、軌跡異常等數據信息納入“雙重預防體系”,作為對運輸企業執法監管、危險源辨識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IOV114:
這兩年,第三方監控平臺進入到一個無序發展的階段,沒有標準,沒有規范,第三方監控平臺被部分企業用來“拉虎皮”,既做裁判又做運動員,提供的服務還是老一套。今年的第三方監控市場,除了河南發布管理辦法范外,廣東省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應用,也明確提出,道路運輸企業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包括外省在粵運營車輛,雖并未規定這第三方如何提供動態監控服務,但很顯然,對廣東省第三方監控平臺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普及作用。
事件十
國標汽車行駛記錄儀修訂版發布、行標《營運車輛全景環視系統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發布征求意見稿
2021年底,《汽車行駛記錄儀》修訂版正式發布,將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實施。與2012版標準相比,有以下顯著變化:更改了自檢功能、行駛狀態記錄、駕駛人信息記錄、數據通信接口、安全警示功能、定位功能、定位性能;增加了音視頻記錄功能、自動校時功能、視頻圖像性能;刪除了位置信息記錄(更多信息請關注IOV114公眾號,下周將發布標準全本)。
2021年4月,行業標準《營運車輛全景環視系統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發布征求意見稿。
該標準規定了營運車輛全景環視系統的定義、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安裝要求、測試標準件要求、軟件要求、環境要求等,適用于安裝在營運車輛上的全景環視系統。
標準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整體構架體現“消除駕駛員視野盲區”的先進輔助駕駛理念;對營運車輛全景環視系統在封閉場地的規范性測試方法提出了規定;從整體結構上針對客車和貨車的環視系統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對于駕駛員盲區監測進行了規范。
IOV114:
對于設備企業而言,汽車行駛記錄儀新國標最大的不同可能是雙存儲設備,一個是數據存儲器,一個是防護存儲器。防護存儲可以理解為災備存儲,在車輛浸水、起火燃燒等狀況下,依然能提供關鍵數據,這個存儲設備的要求會很高。
對于渣土、大貨車而言,全景環視是有現實需求的,因為駕駛位視覺盲區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屢見報章,但這一設備與現有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應該是要一體化的,單獨只做全景環視,而忽視智能視頻監控報警,是否合適?
原標題:2021道路運輸信息化年度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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