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夏財政廳印發《關于優化自治區本級進口產品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進口產品采購程序等做出新規定,明確采購進口產品的三種情況。
情況一: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同意,并報經自治區財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核準
《通知》規定,符合以下4類情形(除備案和不審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進口產品采購,采購人應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同意,并報經自治區財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核準。包括:
1.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3.中國境內有國產同類產品但無法滿足實質需求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
情況二: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同意,并在寧夏政府采購網采購計劃系統備案
《通知》規定,屬于3類情形的進口產品采購,由采購人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同意后,直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采購計劃系統“進口產品”選項選擇相應備案情形,并上傳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同意的進口產品申請表等備案資料后,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包括:
1.同一預算年度內,已經核準同意的同一進口產品;
2.區屬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科研單位采購的進口科研儀器設備;
3.地方高水平醫院政府采購進口醫療設備。
情況三:不需報經財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核準,直接進行采購
《通知》還規定了2類不需報經財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核準,可由采購人直接進行采購的情形,包括:
1.配套性需要導致采購的進口產品。采購人因進口產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原有采購項目的,不需要重新審核,但添購總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2.在履約合同中添購的進口產品。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合同履行中,采購人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產品,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審核。
此外,《通知》強調了進口自產品采購流程中,財政部門審準環節的重要性,規定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進口產品核準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同時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通知》指出,擅自采購進口產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月,財政部就發布了《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采購進口儀器需核準。《通知》在此基礎上對寧夏進口產品采購做出了嚴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各單位盲目追求進口產品,提高國產儀器的市場份額,促進國產儀器的應用和國產儀器行業的發展。
原標題:寧夏財政廳:4類情形采購進口產品需經行政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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